近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我县一些单位对列入县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如汽油、餐饮费、空调、电脑等都没有按照规定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违背了政府采购及单位政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为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议: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对没有达到采购起点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县会计核算中心应加强对票据的审核,对未经县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业务,不予报账。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陈玲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