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地得到提高和强化,党和政府以及公众对审计工作的期望值在明显升高。各级审计机关在积极探索审计创新思路的同时,对传统的审计方法也在不断地发掘其潜能,赋予新角色,规范其操作,以求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这其中自上而下采取的最普遍、最有效的审计方法就是加大延伸审计的工作力度。 实践证明,通过延伸审计,既加大了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又为全面准确地揭露问题提供了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延伸审计是揭露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明转暗的利器,是审计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审计深挖一层、前进一步的重要方法。但是,笔者从近年来的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国家对延伸审计缺乏必要的规范措施,一些审计人员,特别是一些审计机关的领导,对延伸审计缺乏正确的理解,滥用延伸审计方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加大了延伸审计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偏离审计目标。本来延伸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查清和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是为实现既定审计目标服务的。但实践中却发现,一些审计人员借延伸审计为名,对被延伸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检查,将审计目标转移到被延伸单位,使原本有限的审计时间和资源更趋紧张,弱化了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其结果是查出了被延伸单位与审计目标不相干的一大堆问题,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却审计得不深、不透、不细,隐埋了审计风险。比如在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时,须对纳税企业进行延伸审计,以发现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检查有无税收征管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审计方法就是对企业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税款缴纳进行检查,但一些审计机关却不是将税收征管作为审计目标,而是将延伸企业的财务收支、各种税费的缴纳及其它财务行为全部列为审计内容,使延伸审计走题,延伸审计的落脚点最终放在了对企业收缴、罚款上面,背离了既定的审计目标。
二是违规延伸。依法审计是对审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延伸审计中由于缺少统一的操作指南,使延伸审计违规行为不断发生,延伸形式五花八门,具体包括:不执行审计程序,随意进行延伸审计;对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个体私营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对不属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管辖范围的单位,在未取得审计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延伸审计;对与查清被审计单位问题毫无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延伸审计;对与审计项目内容无关的问题进行延伸审计;违反规定对被延伸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利用延伸审计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等等。
三是延伸审计项目文书使用不规范。审计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但由于国家对延伸审计文书的使用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比较混乱。如有的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和被延伸单位存在的问题写在一个审计报告中,审计决定书则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审计单位分别下达,对被延伸单位则不发审计通知书;有的则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单位的审计情况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但这些延伸审计项目既无计划也无审计方案,造成审计档案不完整; 有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审计单位的问题只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但处理处罚却对应不同的法人单位,造成审计决定书的主送单位和执行单位不一致,破坏了审计文书的严肃性。
针对延伸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供探讨。
(一)延伸审计不要走题。 既是延伸审计就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和审计项目目标展开,而不能以查处被延伸审计单位的问题为主,更不能以对被延伸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为目标。审计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方法和步骤,不能无限度延伸。审计中发现其他单位问题线索的,在不影响审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应将问题线索收入“线索库”,在对该问题单位安排正式审计时列入审计重点;对审计中发现的其他单位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需及时查处的,应安排专项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不能与原审计项目混肴,转移审计目标; 不能以延伸审计为借口对与审计目标无关的审计事项进行延伸审计,变相增加被审计单位。
(二)延伸审计应依法。延伸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要坚持按法定审计程序审计,遵守国家审计监督范围和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不能超出审计监督范围和超越管辖权限安排延伸审计,不能对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审计调查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决定书,甚至进行行政处罚 。总之不能以延伸审计为名违反《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审计职权范围。
(三)延伸审计应规范使用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确需延伸审计有关单位的,属于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且影响审计目标的问题应写入审计报告之中;属于纯被延伸审计单位且与审计目标无关的问题,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延伸审计中发现被延伸单位问题严重,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按规定确定为正式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入正常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对延伸审计发现的被延伸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凡未改按正常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的,一般不宜直接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决定书应以主送单位为执行单位,切忌将对多个单位的处理处罚制作一个审计决定书;应避免将多个法人单位的问题,在一个审计报告中陈述和反映,这既不利于突出审计项目的主题和目标性,又违反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审计法制化建设步伐,健全和完善审计规范,建议国家审计署尽快研究制定延伸审计实施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从法制和制度层面上规范延伸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因延伸审计带来的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